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1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施金玉香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呈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