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79號原 告 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