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7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㈠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㈡民事上訴狀繕本(影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