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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洪志賢

  • 原告
    葉綉卿
  • 被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原   告 葉綉卿 兼上一之 訴訟代理人 許家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衞 被   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樊紅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葉綉卿負擔其中新台幣陸佰元,其餘新台幣玖佰伍拾元由原告許家成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原告葉綉卿主張: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102年6月間承攬原告住所前院採光罩工程(下稱系爭採光罩工程),完工後經原告驗收時發覺被告所施作之工程有①採光罩桁架高低不平,品質不良;②主桁架未整支施作,使用長度不足之材料焊接,偷工減料;③採光罩骨架未依合約附圖施工,明顯偷工減料;④採光罩骨架短料未整支施作共14處,明顯偷工減料;⑤未依提供廣告型錄施作,骨架過長造成雨水倒流,未依定作人指定型式施作等瑕疵並未修繕,即向原告請求支付工程尾款,經原告多次要求修補改善,雖多次口頭答應進行修繕,但被告卻推拖進行修繕,原告僅得委請其他廠商就瑕疵修繕費用估價,就系爭採光罩工程瑕疵原告受有之損害計有採光罩維修費用56,659元、精神損失賠償10,000元,扣除工程尾款11,300元,尚受有55,359元之損害,爰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葉綉卿55,3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支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許家成主張: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102年6月間承攬原告住所前院系爭採光罩工程,完工後經原告驗收時發覺被告所施作之工程有①採光罩立柱位置施作錯誤;②採光罩右側立柱歪斜(底作適用L型鐵片簡單 固定,且以翹曲);③採光罩桁架位整支施作,使用長度不足之材料焊接多處,嚴重影響結構安全;④採光罩細骨料未整支施作共13處,品質不良且偷工減料;⑤未依提供廣告型錄施作,骨架過長造成雨水倒流,未依定作人指定型式施作等瑕疵並未修繕,即向原告請求支付工程尾款,經原告多次要求修補改善,雖多次口頭答應進行修繕,但被告卻推拖進行修繕,原告僅得委請其他廠商就瑕疵修繕費用估價,就系爭採光罩工程瑕疵原告受有之損害計有採光罩維修費用94,864元、精神損失賠償10,000元,扣除工程尾款16,900元,尚受有87,964元之損害,爰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家成87,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支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答辯稱: 一、兩造於102年06月14日簽訂工程合約2份,雙方各持一份(但原告所持那份,有擅自註寫被告所持工程合約內所無之文字,如採光罩柱預埋深度等),至102年08月13日,被告依工程 合約完成原告二人府上工程項目:一樓前車庫採光罩(包括屋頂玻璃)。 二、被告依工程合約完工後,於102年8月13日至23日,電話多次 通知原告二人,其府上採光罩工程依工程合約已全部完工,請其驗收,原告二人均藉故推遲驗收。 三、被告依照工程合約於102年8月13完工後,並未如原告所述未修改合理之瑕疵,反而是原告葉綉卿、許家成分別拒付工程尾款11,300、16,900元。 四、被告與原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是定作人 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又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且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較定作人接近生 產程序,更易於判斷是否屬於工作瑕疵並可否修補。 五、依原告提出的採光罩驗收缺失表提出以下答辯: ㈠焊接點生鏽 原告在與被告簽約時,要求採光罩骨架材質選用鍍鋅管材質 ,其管件特性,焊接處會隨?使用時間增加慢慢氧化生鏽( 採光罩已完工時間約一年半),這屬於合理瑕疵,被告願意維修,以補漆方式處理。 ㈡採光罩屋頂前緣未水平 被告在施做採光罩時,屋頂會留有洩水坡度,原告不能因被 告正常施做採光罩,而說屋頂前緣未水平,此並非工作瑕疵。 ㈢桁架骨料未整支施作 被告施作原告採光罩屋頂之骨架結構,雙方工程合約內容並未約定具體施工方式,包括桁架骨料要整支施作,故被告以正常施工方式焊接完成採光罩,完工時間已一年半,期間經歷了颱風、暴雨、地震,原告迄今依然安全使用被告所承做之採光罩,並無工作瑕疵。 ㈣桁架未施做於立柱上方 兩造所所定立工程合約內容並未約定具體施工方式,包括桁架一定要施作於立柱上方,不屬於工作瑕疵。 ㈤骨架螺絲未使用不鏽鋼 骨架與房屋、地面安裝處螺絲均使用不鏽鋼,並無原告所述屬於工作瑕疵。 ㈥骨架間距未依圖施工 當時被告承作原告其社區採光罩共計6戶,每戶面積不一樣 ,但業主所拿到示意圖均相同,因其僅為示意圖,並未標示每戶面積總寬度、總深度之具體尺寸,僅為說明採光罩大約樣式而已,且每戶工程合約(包括原告)均未要求註明按照示意圖尺寸施作,因為這6戶知道每戶面積不一樣,不可能 每戶都照示意圖骨架間距施作,所以這不屬於工作瑕疵。 ㈦柱埋設深度不足 兩造工程合約內容並未約定具體施工方式,包括柱埋設深度是多少,被告承作原告其社區採光罩共計6戶,其中5戶共同安裝採光罩柱子時間為102年7月20日星期五,安裝的前一天,被告分別用電話、簡訊及EMAIL,有通知這5位業主,且安裝原告採光罩骨架,不是一天就完工,至102年08月13日安 裝玻璃完工,這期間相隔近一個月的時間,當時原告也已住進施工處,不是沒有機會檢查被告施作採光罩骨架是否安全,且被告做任何施工動作,均會提前通知原告,若採光罩在施作過程中,若如原告所述柱埋設深度不足,或有結構上任何不安全問題,原告完全有時間可以拒絕被告繼續施工,故不屬於工作瑕疵。 ㈧採光罩骨架前緣處長度過長,造成雨水倒流骨架內側 被告承作原告採光罩,完全按照工程合約上的尺寸施作,並未如原告所說採光罩骨架前緣處長度過長,有完工圖片為證,不屬於工作瑕疵。 ㈨補漆污染玻璃及地坪 若有咖啡色(因為採光罩顏色是咖啡色)補漆污染玻璃及地坪,這屬於合理瑕疵,被告願意清理。 ㈩採光罩與建築物接縫處滲水 採光罩已完工時間約一年半,玻璃使用的矽力康屬於消耗品 ,會隨著天氣、時間老化產生漏水現象,這屬於合理瑕疵,被告願意維修。 B7戶左邊靠牆柱子歪斜 被告安裝B7戶(原告)採光罩柱子時間為102年7月20日星期五,安裝的前一天,被告有以電話及EMAIL方式通知B7戶業 主,安裝採光罩柱子時,因B7戶府上左邊牆壁是斜角的,B7戶和被告討論,若採光罩柱子是正的,和牆壁會有幾公分間隙,若順著牆壁安裝,柱子會和牆壁一樣斜,B7戶選擇採光罩柱子順著牆壁安裝,採光罩完工後,B7戶又嫌棄柱子歪斜影響外觀,要求更改且安裝B7戶採光罩骨架,工程不是一天就完工,至102年0月13日安裝玻璃完工,這期間相隔一個月時間,當時原告也已住進施工處,不是沒有機會檢查被告施做的採光罩柱子是否安全或歪斜,而且被告做任何施工動作,均會提前通知原告,故採光罩在施作過程中,B7戶完全有時間可以要求被告更改柱子安裝位置或拒絕被告繼續施工,故不屬於工作瑕疵。 六、綜上所述,被告承認屬於合理工程瑕疵為第㈠、㈨、㈩項,對於原告二人之修補該瑕疵之費用各為3,000元(每戶工資 2,000元、材料費1,000元),其餘均不屬於工作瑕疵,況原告葉綉卿、許家成尚積欠被告工程尾款11,300、16,900元。七、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叁、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主要之爭點: ㈠系爭採光罩工程是否存有未依定作人指定型式施作之瑕疵?㈡承上,若有瑕疵,則系爭採光罩工程之瑕疵為何?原告等各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即本件是否有理由)?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葉綉卿主張被告承攬系爭採光罩工程,完工後經原告驗收時發覺被告所施作之工程有①採光罩桁架高低不平,品質不良;②主桁架未整支施作,使用長度不足之材料焊接,偷工減料;③採光罩骨架未依合約附圖施工,明顯偷工減料;④採光罩骨架短料未整支施作共14處,明顯偷工減料;⑤未依提供廣告型錄施作,骨架過長造成雨水倒流,未依定作人指定型式施作等瑕疵並未修繕,就系爭採光罩工程瑕疵原告受有之損害計有採光罩維修費用56,659元、精神損失賠償10,000元,扣除工程尾款11,300元,尚受有55,359元之損害等情;原告許家成主張被告承攬系爭採光罩工程,完工後經原告驗收時發覺被告所施作之工程有①採光罩立柱位置施作錯誤;②採光罩右側立柱歪斜(底作適用L型鐵片簡單固定, 且以翹曲);③採光罩桁架位整支施作,使用長度不足之材料焊接多處,嚴重影響結構安全;④採光罩細骨料未整支施作共13處,品質不良且偷工減料;⑤未依提供廣告型錄施作,骨架過長造成雨水倒流,未依定作人指定型式施作等瑕疵並未修繕,就系爭採光罩工程瑕疵原告受有之損害計有採光罩維修費用94,864元、精神損失賠償10,000元,扣除工程尾款16,900元,尚受有87,964元之損害等情,固據原告等提出廣告型錄、工程承攬合約書、明細表、102年9月2日函文、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縣政府函、採光罩改正報價單、明細表、採光罩現況照片、工程瑕疵一覽表暨照片、錄音光碟暨譯文等件為證。惟被告對於系爭採光罩具有工程具有焊接點生鏽、補漆污染玻璃及地坪、採光罩與建築物接縫處滲水等瑕疵之事實雖不爭執,但以其承作原告其社區採光罩共計6 戶,每戶面積不一樣,但業主所拿到示意圖均相同,因其僅為示意圖,並未標示每戶面積總寬度、總深度之具體尺寸,僅為說明採光罩大約樣式,原告二人就系爭採光罩工程瑕疵之修補費用應各為30,000元,況元告葉綉卿、許家成分別就系爭採光罩工程尾款11,300元、16,900元,均未為給付,是原告等各自之請求,屬無理由等語置辯。 ㈡經查: 1.原告等雖主張系爭採光罩工程並未按其所提出示意圖及廣告型錄施作等情,惟參照該示意圖(見卷第13頁)、廣告型錄(見卷第5至8頁)、工程報價單(見卷第11至12頁)內容觀之,該示意圖並未標示每戶面積總寬度、總深度之具體尺寸,僅係說明採光罩之樣式,且實際施工時每戶之寬度、深度均未相符,無法均按示意圖骨架間距加以施作,故該示意圖僅為採光照樣式之參考,而該廣告型錄係被告施作他人工程之成果,亦僅工被告參考其樣式及施工方式之用,均難謂構成契約之內容,故原告主張系爭採光罩具有未按示意圖及廣告型錄施作之瑕疵,難認有據。 2.原告等雖另主張系爭採光罩工程具有前述之其他瑕疵,而被告對於系爭採光罩工程具有焊接點生鏽、補漆污染玻璃及地坪、採光罩與建築物接縫處滲水等瑕疵並不爭執,是堪認系爭採光罩工程具有該等被告所不爭執之瑕疵。但除部分外,本院考量系爭採光罩施工完成迄今已逾兩年,歷經颱風、地震等天災創擊,仍得正常使用,故實難認系爭採光罩具有原告前揭所述除被告所不爭執外之瑕疵,而系爭採光罩工程之瑕疵,僅為焊點生鏽、補漆污染、接縫處滲水等瑕疵,其修繕方式僅係於焊點生鏽處補漆、接縫滲水處以矽膠填補、污染處加以清潔等,參諸該工作量些微及受損待修所費之時日不多、所需之材料價額係屬小額等情,堪認被告所抗辯原告二人就系爭採光罩工程所受有之損害應各為3,000元,洵屬 合理。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須以不法侵害為必要。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以受精神上之損害(即非財產上之損害)為原因請求賠償者,限於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時始得為之。原告等所主張者僅係因承攬關係而生之債務不履行問題,並非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絕對權),其所主張其受有精神上損失,此自難謂原告之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是其該部分之主張,洵屬無據,附此敘明。 4.原告葉綉卿、許家成分別就系爭採光罩工程尾款11,300元、16,900元,尚未為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然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民法第334條有明 文規定。從而,本件被告對於原告葉綉卿、許家就系爭採光罩分別具有工程尾款11,300元、16,900元之債權,就其對原告二人分別所負3,000元損害賠償債務,各於該3,000元元數額內相互抵銷,應屬正當,是原告等對被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業經被告行使抵銷權而消滅,是原告等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經抵銷後為0,應堪認定。 5.綜上,原告等分別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葉綉卿55,3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支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家成87,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支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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