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葉綉卿
許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