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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洪志賢

  • 上訴人
    葉綉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45號上 訴 人 葉綉卿 許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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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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