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椿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