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椿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