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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原告
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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