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68號原 告 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