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73號原 告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稟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