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
- 原告
-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椿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