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29號原 告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椿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