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是以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雖經駁回,然而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