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慶瀛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新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中州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起訴時誤繕原告為中州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漏學校二字,但蓋章則為正確,故聲請更正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等語。
二、本院調卷後核對聲請人所述情節係為真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