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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聲請人
原告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慶瀛
相對人
被告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中州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起訴時誤繕原告為中州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漏學校二字,但蓋章則為正確,故聲請更正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等語。

二、本院調卷後核對聲請人所述情節係為真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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