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10號

原告
郭胡若
訴訟代理人
曾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承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查報被告鐘承均之實際住所或居所暨檢附其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如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鐘承均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巷0號5樓之2」,惟本院依上開地址交郵務機構對被告鐘承均送達訴訟文書,遭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是原告顯未記載被告鐘承均之實際住居所,而有前述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查報被告鐘承均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如被告鐘承均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1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