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陳弘仁
- 原告周芳如
- 被告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55號原 告 周芳如 被 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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