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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 上訴人
  • 被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狀繕本1件: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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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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