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徐永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兩造爭議土地之面積?並依爭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並追加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為聲請人。(系爭土地如為聲請人單獨所有則無須追加)
三、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如共有人有增減,並追加上開土地所有其餘共有人為相對人。
四、提出全部相對人被告之戶籍謄本,前開土地共有人如已死亡者,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列其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
五、訟爭界址之現場彩色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