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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怡潔

聲請人
即原告
徐永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兩造爭議土地之面積?並依爭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並追加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為聲請人。(系爭土地如為聲請人單獨所有則無須追加)

三、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如共有人有增減,並追加上開土地所有其餘共有人為相對人。

四、提出全部相對人被告之戶籍謄本,前開土地共有人如已死亡者,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列其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

五、訟爭界址之現場彩色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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