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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08號

移轉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武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坤榮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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