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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北非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9號原   告 北非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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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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