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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北非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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