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春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啓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4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