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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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