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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5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64號

上訴人
被告
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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