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洪志賢

  • 當事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原   告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李秀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亦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