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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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8,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8,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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