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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洪志賢

  • 當事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8,0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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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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