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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聲請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是以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雖經駁回,然而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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