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 原告
- 周芳如
- 被告
-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