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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原告
周芳如
被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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