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趙金喜
- 被告
-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威良
- 被告
- 劉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宇峰模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5樓之3,另被告劉威良、劉瑞娟之住所地均位於臺中市○○區○○里○街○○○巷0號,此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