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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法人劉威良劉瑞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被   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威良 被   告 劉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宇峰模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5樓之3,另被告劉威良、劉瑞娟之住所地均位於臺中市○○區○○里○街○○○巷0號,此有財政 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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