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被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威良
被告
劉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宇峰模具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5樓之3,另被告劉威良、劉瑞娟之住所地均位於臺中市○○區○○里○街○○○巷0號,此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