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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李昕

  • 原告
    張曉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確實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完整之訴之聲明(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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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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