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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昕

聲請人
即原告
張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確實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完整之訴之聲明(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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