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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09號

上訴人
林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0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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