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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4號

原告
許聖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曜聯即萬全企業社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惟被告楊曜聯即萬全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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