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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30號

履行買賣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330號

原告
江秀芬
被告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訴訟代理人
林郁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訂單所示內容出貨,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21日、22日、23日分別向被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共20項產品(下稱系爭商品),並由郵局現金轉帳完成交易,且收到被告寄出的出貨通知,表示系爭訂單成立,但被告於104年2月23日寄達予原告之產品數量不符,本件經多次協調被告均無誠意解決消費爭議,且於104年4月24日向彰化縣消費爭議調解會表示因為販售品項上萬種出錯難免,對於網路錯帳毫不在意,完全喪失企業經營的誠信負責的態度。一般網路交易應等同實體交易,賣家只要標價就等同是要約,即使標錯價,只要消費者有確認要購買,就等同於承諾,賣家就以義務要出貨,何況原告已付款完成,不能因被告認為所有產品市值7萬多元而拒絕出貨。原告現提訴訟希望法院做出判決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項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的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規定,依法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合約。被告於104年2月21、22日均有出貨但數量均不對;104年2月23日雖有付貨,因為數量不對,所以原告未收。原告是用ATM現金付款,所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至於會員條款是被告訂的不是原告訂的。遠百企業公司與愛買既然是同一家,被告的平台只有三家關係企業,顯然這三家公司都是藉由此平台販售,是同一個關係企業,被告只是利用平台規避法律責任。原告有影印網路下單的頁面,還有代收代付的發票,還有附被告的發票,所以產品就是被告的,除非被告能證明只是代售,但從發票實在看不出被告只是代收代售。原告跟被告連絡,在網路上客戶問答欄反應,但是被告是隔了兩、三天之後才回應,又被告所提和解方案強硬,數量比例跟錯標的數量比例相差太多,所以才沒和解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併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其答辯略以:

㈠被告為ISP業者,僅提供電子商務平台供合作廠商交易,然商品本身合法性問題及其相關圖檔、說明、廣告文案編輯、製作、維護等皆由該合作廠商自行負責,被告僅全文(圖)轉載,且訂購商品為合作廠商接獲被告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之訂購通知後,自行購置並予寄送之商品。本案原告訂購商品網頁內容由合作廠商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遠百公司)負責提供,原告訂購商品亦由遠百公司逕行寄送,是以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㈡被告並非系爭商品出賣人,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查被告經營之GoHappy快樂購物網站僅屬仲介型及賣方代理網站,提供電子商務平台供廠商於GoHappy合作廠商管理系統上傳圖文作為網路交易使用,並代廠商受理訂單及收取貨款開立發票之作業。商品本身合法性問題及其相關圖檔、說明、廣告文案編輯、製作、維護等皆由該合作廠商自行負責,以上責任依社會通念,應屬出賣人責任,且訂購商品為合作廠商接獲被告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之訂購通知後,自行購置並予寄送之商品。是被告經營之GoHappy快樂購物網僅屬網路交易購物平台,相關商品之銷售全與被告無關。再者,本案系爭商品屬「愛買線上購物」專區之網頁,商品網頁均明顯標示「愛買線上購物」,是以於該專區購物之消費者足得確知其所挑選之商品均由遠百公司負責提供,足證被告並非系爭商品出賣人,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

㈢本案網頁純屬商品不慎誤植,原告明知為錯誤標示而訂購:

⒈僅就商品實際品名而言:

①以今年國內相同商品網路量販銷售價格觀之:單以「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28G*1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之商品價格而言,均未低於新台幣(下同)99元;另以「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 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之商品價格而言,亦均為99元。

②以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品名而言:「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28G*1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之商品售價為146元;另「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 G*10*2」、「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2」之商品售價為98元,此售價已遠較國內相同商品網路量販銷售價格優惠。

③若以實體店鋪售價觀之:「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28G* 1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之商品售價為238元;另「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10*2」、「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2」之商品售價為198元,此售價與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6倍。

⒉另以原告主張錯標商品名稱計算:

①以被告促銷價格計算:以錯標商品名稱「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2」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實為1,606元;「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10*2*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2*10」,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應為980元。此售價與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0倍。

②若以實體店鋪售價計算:以錯標商品名稱「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2」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實為2,618元;「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10*2*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2*10」,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應為1,980元。此售價與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8倍。

⑶按原告如附表一所示4筆訂單訂購上述商品共計給付4,484元,然就請求交付商品觀之,其市價高達82,632元,足證原告明知錯誤標示而故意訂購,被告為此共計外撥十餘次電話與原告聯繫撤銷解除訂單之後續退費及補贈商品處理事宜,原告均未予理會。退步言之,原告明知錯標而逕予購買,該利益並非正當,此舉顯有違誠信,屬權力濫用而無保護必要,其訴實不應准。

㈣原告的數量統計表未交付數量,與我方計算的不符合。系爭商品出賣人都是遠百公司,遠百企業公司與愛買是同一家,因為建立平台的成本很高,所以才會成立被告公司,主要經營網路管理及訂單,顧客在平台下單之後被告會利用系統通知供應商理貨及出貨,供應商也是利用系統上傳販賣商品。只要從電子商務平台下單,就會由電子商務公司給發票,因為各家公司列印發票的系統不同,目前所有台灣不只雅虎、東森也全部都是用相同的模式,雅虎、東森也都不是出賣人。被告有以電話跟原告聯繫表示有錯標的情形,原告請求的數量與實體店舖價差相差將近18倍,可以清楚知道這是錯標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又按電子商務乃是利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從事商業行為,將買賣商品或服務流程,透過使用網際網路及其它數位科技的電腦化數位交易來達成。其營運模式,如依交易對象作為區分標準,可分為企業對企業、企業對消費者、消費者對企業、消費者對消費者;如依網站服務功能則可區分為仲介網站、廣告刊登網站、資訊媒介網站、銷售商網站、製造商網站、連屬網站、社群網站、訂閱服務網站、公用服務網站;依獲利型態可區分為仲介型、社群型、客戶代理型、市場拍賣型、賣方代理型、原廠直銷型等。而所謂仲介型網站,是藉由提供資訊或整合買賣雙方資訊以促成買賣雙方完成交易,或是代理消費者搜尋產品相關資訊的網站。

㈡經查:依被告所提出亞東快樂購物網線上購物約定條款,即有下列明文規定:

①第2點:本公司負責會員在GoHappy網站之一切商品訂購及服務提供;但由於部分商品之特殊性及相關法令限制,會員於GoHappy網站所瀏覽的訊息,或進行的消費,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的訂購服務,在此等情況下,交易行為存在於各該第三人與會員之間,會員應了解商品是向各該第三人進行訂購,並由各該第三人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責履行,本公司係交易平台僅提供行銷服務或相關連結。在前述的情況下,網頁上的商品說明、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等,是由配合廠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本公司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擔保其內容的正確性、可信度或即時性。

②第3點:GoHappy網站上所刊登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它相關資訊等僅為要約之引誘,是配合廠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會員一旦完成訂購程序,就表示向本公司提出要約,願意依照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明的交易條件或限制,訂購該商品或服務,在未得本公司承諾以前,本公司不受該要約之拘束。

③第4點:會員完成線上訂購程序以後(提出要約),本公司會自動經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發通知,但是該通知只是代表已經收到會員訂購訊息,不代表雙方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仍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但會員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④第5點:前項所謂會員已付款者,包含會員使用實體ATM付款或網路ATM付款,但不包含會員使用信用卡方式付款(餘請參考本條第7項說明)。

⑤第6點:會員完成訂購程序後,如確有無法接單之情事,本公司將於會員完成訂單後二個工作天內,通知有無法接單之情事,會員如於收到通知後二日內無異議者,為免有損會員權益,本公司將先行取消請款作業,再行取消訂單…。而上開約定條款,亦存在於亞東快樂購物網之銷售頁面,而為消費者使用線上購物交易時,得以知悉線上購物約定條款之狀態,並由該約定款之內容,可知被告所經營之亞東快樂購物網,屬於前揭分類當中之仲介型網站,提供一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供網路交易使用,並代廠商接受訂單,應可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為系爭商品出賣人等語,此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出賣人為遠百公司等語。經查:被告所辯,已據其提出被告與遠百公司間之線上購物商品合作契約書為證,堪認系爭商品出賣人確為遠百公司。本件被告既已在線上購物約定條款中,表明會員應了解商品是向各該第三人進行訂購,並由各該第三人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責履行,以及銷售商品之說明、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等,是由配合廠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可證被告僅係提供仲介平台並代理合作廠商接受訂單及貨款,並非以出賣人之地位出售系爭商品,故被告並非系爭商品之出賣人。原告雖又主張依據上開約定條款第4點,原告業已付款,契約視為成立等語,然所謂契約視為成立,係指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之買賣契約視為成立,並非指被告即視為出賣人,而系爭商品出賣人為遠百公司,已如前述,原告猶主張被告為系爭商品之出賣人,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等語,即非有據。

㈣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訂購項目
┌──────┬────┬──┬───────────┬──┬───┬───┐
│訂購日期    │訂單號碼│編號│商品名稱              │購買│單  價│小  計│
│            │        │    │                      │數量│(元)│(元)│
├──────┼────┼──┼───────────┼──┼───┼───┤
│104年2月21日│00000000│001 │西雅圖即溶三合一咖啡野│2   │159   │318   │
│            │400032  │    │牛曼巴20g*18拿鐵20g*18│    │      │      │
│            │        │    │入                    │    │      │      │
│            │        ├──┼───────────┼──┼───┼───┤
│            │        │002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        ├──┼───────────┼──┼───┼───┤
│            │        │003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04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104年2月22日│00000000│005 │龍口台灣壽麵1.8kg     │3   │ 99   │297   │
│            │402193  ├──┼───────────┼──┼───┼───┤
│            │        │006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        ├──┼───────────┼──┼───┼───┤
│            │        │007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08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104年2月23日│00000000│009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407460  │    │麥28G*12*22           │    │      │      │
│            │        ├──┼───────────┼──┼───┼───┤
│            │        │010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        ├──┼───────────┼──┼───┼───┤
│            │        │011 │Airwaves無糖口香糖超值│1   │ 57   │ 57   │
│            │        │    │包超涼薄荷62g         │    │      │      │
│            │        ├──┼───────────┼──┼───┼───┤
│            │        │012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13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   │ 98   │196   │
│            │        │    │28G*10*2*10           │    │      │      │
│            │        ├──┼───────────┼──┼───┼───┤
│            │        │014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2   │ 98   │196   │
│            │        │    │榖粉30G*10*2*10       │    │      │      │
│            │        ├──┼───────────┼──┼───┼───┤
│            │        │015 │味全醇品榖麥飲核桃胚芽│2   │ 98   │196   │
│            │        │    │30G*10*2*10           │    │      │      │
├──────┼────┼──┼───────────┼──┼───┼───┤
│104年2月23日│00000000│016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   │146   │292   │
│            │407506  │    │麥28G*12*22           │    │      │      │
│            │        ├──┼───────────┼──┼───┼───┤
│            │        │017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   │146   │292   │
│            │        │    │麥28G*12*22           │    │      │      │
│            │        ├──┼───────────┼──┼───┼───┤
│            │        │018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2   │ 98   │196   │
│            │        │    │榖粉30G*10*2*10       │    │      │      │
│            │        ├──┼───────────┼──┼───┼───┤
│            │        │019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   │ 98   │196   │
│            │        │    │28G*10*2*10           │    │      │      │
│            │        ├──┼───────────┼──┼───┼───┤
│            │        │020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   │146   │292   │
│            │        │    │麥30G*12*22           │    │      │      │
└──────┴────┴──┴───────────┴──┴───┴───┘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履行項目
┌─────────────┬─────┬────┬────┐
│標  錯  商  品  名  稱    │訂單實際  │被告已交│被告尚未│
│                          │應收數量  │付數量  │交付數量│
│                          │(袋)    │(袋)  │(袋)  │
├─────────────┼─────┼────┼────┤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    │  352     │  8     │ 344    │
│麥28G*12*22               │          │        │        │
├─────────────┼─────┼────┼────┤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    │  352     │  8     │ 344    │
│麥28G*12*22               │          │        │        │
├─────────────┼─────┼────┼────┤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    │  352     │  8     │ 344    │
│麥30G*12*22               │          │        │        │
├─────────────┼─────┼────┼────┤
│味全醇品榖麥飲核桃胚芽    │   80     │  0     │  80    │
│30G*10*2*10               │          │        │        │
├─────────────┼─────┼────┼────┤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    │  160     │  0     │ 160    │
│28G*10*2*10               │          │        │        │
├─────────────┼─────┼────┼────┤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    │  160     │  0     │ 160    │
│榖粉30G*10*2*10           │          │        │        │
├─────────────┼─────┼────┼────┤
│合                計      │ 1456     │ 24     │14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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