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政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重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