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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74號

上訴人
政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重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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