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 原告
-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靜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475元,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475元,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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