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