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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605號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60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鎮、柯莊茶花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惟被告陳金鎮已於民國102年3月23日死亡,被告柯莊茶花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是原告於104年10月22日(本院收狀章日期)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時,被告陳金鎮、柯莊茶花業已死亡,依前揭說明,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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