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尤東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隆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3,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