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黃金萬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詳載相對人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附上具體之證據(文書請附上清晰影本,庭提正本),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不得援引其他文件替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79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詳載相對人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附上具體之證據(文書請附上清晰影本,庭提正本),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不得援引其他文件替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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