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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怡潔

聲請人
即原告
黃金萬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詳載相對人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附上具體之證據(文書請附上清晰影本,庭提正本),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不得援引其他文件替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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