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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許庭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10號原   告 許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王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內容,核定為新台幣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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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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