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10號
- 原告
- 許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王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內容,核定為新台幣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王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內容,核定為新台幣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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