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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1,8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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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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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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