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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