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7號
- 原告
- 白慶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秋火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3,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秋火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3,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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