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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聰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芬園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姓名及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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