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陳弘仁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聰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芬園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姓名及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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