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原 告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李秀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