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
- 原告
-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李秀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