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9號

原告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萬貳仟零壹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