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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相對人
彰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顧金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已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之費用,作成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爰請求裁定准予認可,並提出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2紙及附表所示之配表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認可。

三、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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