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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0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寶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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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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