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陳弘仁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0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寶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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