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林承潔
- 上訴人即、鴻霖鋼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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