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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原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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