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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5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251號

原告
慶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被告
尚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宛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8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5年6月8日言詞辯論以言詞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800元,及自10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於前揭規定,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分別於104年3月10日、3月13日,與被告簽訂邱永軒4.0kWp太陽能光電工程、王玉女4.0kWp太陽能光電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系爭迄約於付款辦法及流程第3點規定:「完成台電正是躉售後一周,甲方(即被告)應支付合約總價20%給乙方(即原告)」,四系爭迄約均於104年11月11日完成正式躉售業務,原告於清償期後向被告提出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定多次催告被告給付尾款,惟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尾款108,800元,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後,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尚有疑義等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場,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疑義云云,並未具體載明抗辯事由,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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