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9號
- 上訴人
- 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