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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22號

原告
陳文杰即超凡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1,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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