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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洪志賢

  • 當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36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鈞(原名邱建發)即建勝企業社(原名勝進企 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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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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